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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儲業者聯合行為違法 開罰有理
瀏覽:3854 發佈時間:2017-02-21 10:11:57
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倉儲事業業者,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,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屬聯合行為,去年以違反公平交易法,除勒令停止行為,共開罰7260萬元,其中各被裁罰310萬的中華貿易開發、台基國際物流、被罰185萬的環球倉儲等三家業者提告抗罰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業者確實參與聯合行為裁罰有理,判3家業者敗訴,可上訴。
公平會接獲檢舉調查,認定長榮國際儲運、東亞運輸倉儲、中航物流等21家業者在2013年12月10日及2014年2月26日,利用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召開會議後的餐敘時間,進行意見溝通,討論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,並在2014年7月恢復收取費用,違反公平法「事業不得聯合行為」規定。由於21家事業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超過八成,卻利用聯合行為恢復收取費用,嚴重扭曲市場功能。
公平會衡量各業者違法動機、危害程度、違法情節、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況後,去年4月20日決議處罰長榮國際儲運、東亞運輸倉儲、中航物流、高鳳國際物流、貿聯企業、中國貨櫃運輸、台基國際物流、中華貿易開發、亞太國際物流、長春貨櫃儲運、國成國際物流、環球倉儲、友聯儲運、中央貨櫃倉儲、弘貿貨櫃倉儲企業、臺陽儲運、大三鴻國際貨櫃、新隆儲運、欣隆倉儲物流、台北港貨櫃碼頭及聯興國際通運等21家業者, 10萬至1725萬不等罰鍰,合計7260萬元。
中華貿易開發等3家業者不服提訴抗罰,認為公平會沒有先給予指導或改正機會便裁罰,違反比例原則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要先行政指導、行業導正或警示,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得」就限期停止、限期改正或罰鍰等,公平會擇用其一都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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